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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土地出让续期估价期日和计算剩余年限确定的问题 

特殊情况下土地出让续期估价期日和计算剩余年限确定的问题

正常情况下出让土地续期一般是在土地出让年限到期前会提出续期申请,但因各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的原因或土地使用权人未及时申请续期的原因,出现了土地使用年限已超过出让年限还未续期的情况。
本人碰到的问题:某宗商业土地2013年12月1日到期,原出让年限为20年,即1993年办理的初始出让,线使用权人于2017年3月申请办理土地续期,已超过使用期限3年多,按照地方有关规定,用地续期到商业的最高出让年期,即40年,即到2033年。现在(2017年)需对宗地进行出让地价评估,估价期日是怎么确定,剩余年限(出让年期)怎么确定。
个人认为:
第一种思路:技术测算过程中的估价期日设在2013年,但估价结果的估价期日还是为2017年,土地剩余年限20年,求取2013年估价期日的价值,然后通过地价指数调整到2017年的价值。
第二种思路:估价期日设在2017年,评估剩余年限按20年计算,求取宗地价值,但国土部门在办理相关续期手续时土地只续期到2033年,这样也不会造成超期使用3年多的价值(出让金)未计算。
具体怎么确定,请尊敬的专家予以解答。
不尽感谢!
你说的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如果当地政府或者国土局有出台文件规范该行为,按当地文件设定估价期日进行评估。
如果当地政府或国土资源局没有出台类似文件;
个人建议分两种情况:
①如果是各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的原因造成延误办理的,应设定估价期日在原土地终止日,直接计算20年的土地价款。本案例中应设置在2013年。
②如果是个人原因造成的,建议分两步计算出让金
第一步计算:原土地终止日期至申请人申请之日(或批准延续之日)应补交土地价款,估价期日设定为原土地终止日期;本案例中即为2013年-2017年应补交地价款,估价期日设置在2013年
第二步计算:申请之日至新批准土地终止日期应补交地价,估价期日设定在申请之日(或批准延续之日);本案例中应为2017-2033年,估价期日设定为2017年。
另外:如果当地国土部门的有详细的续期方案支持的话,直接计算2017-2033出让地价款,2013-2017年按划拨土地征收土地使用费,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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